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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23日,中基协在官网发布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。
明确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
1、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(存)贷业务的,或直接投向金 融机构信贷资产;
2、 从事经常性、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委托贷款、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;
3.、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 事借(存)贷活动,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 益挂钩;
4、 投向保理资产、融资租赁资产、典当资产等《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(七)》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 相冲突业务的资产、股权或其收(受)益权;
5、通过投资合伙企业、公司、资产管理产品(含私募投 资基金,下同)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。
募集完毕要求
本须知所称“募集完毕”,是指:
1、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 同,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(基金财产账户);
2、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 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,均已完成不低 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。管理人及其员工、社会保障基金、政府引导基金、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、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 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。
封闭运作
私募股权投资基金(含创业投资基 金,下同)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,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/申购(认缴)和赎回(退出)。新增投资者或新增认缴不得超过3倍,且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。
1.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;
2.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;
3.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;
4.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,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 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%;
5.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 机制决策通过。
重大事项报送
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 事项的,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:
1.管理人、托管人发生变更的;
2.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;
3.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;
4.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、基金财产、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 诉讼、仲裁、财产纠纷的;
5.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%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 出的;
6. 对基金持续运行、投资者利益、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件。
紧急情况暂停备案
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过程中,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:
1. 被公安、检察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;
2.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,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;
3.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 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,情节严重的;
4. 拒绝、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 检查、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;
5.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 议的;
6.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,涉嫌违反法律法规、自律 规则,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,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 被投诉事项的;
7. 经营过程中出现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》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;
8.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《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》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,恶意规避《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须知》和本须知要求,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 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经营管理失控,出现重 大风险,损害投资者利益的。
规范业绩报酬
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、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,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,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。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 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%。
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 于 3 个月。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 6 个月的间隔期。管理人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 绩报酬的,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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